問題不在處罰,而在「認定」本來刑法對偽造文書罪就規定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了,法律已經有規範。立院新增的「百萬罰金」條文,爭議點在於:行政裁量權過大:只要行政機關「認為」涉偽,就可能被處百萬元罰金。寒蟬效應:涉偽的意思只要是「牽連到」就算!這會讓民眾因為害怕而不敢連署、不敢行使公民權。